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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与戚润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戚润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江国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戚润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蓝天柱律所)因与被申请人戚润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天柱律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开庭,导致事实被歪曲。(二)再审申请人维护的是合法的经营企业(戚润光猪场),广州市增城长丰养殖场是经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许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领有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各种证照齐全。(三)增城市府、中新镇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四)戚润光自己确认被增城市中新镇府欺骗而签下《关闭和清理养猪场承诺书》。(五)由于再审申请人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才将戚润光猪场保留。(六)初时不敢相信一个小小县级市政府胆敢向法律挑战,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强夺猪农的财产。之前存在重大误解,所以要求撤销合同条款。(七)再审申请人维护下的戚润光猪场继续经营,应该支付律师费。请求依法撤销再审申请人与戚润光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双方支付律师费的支付办法”中“以镇府文字确认支付律师费”的约定,改为“以事实延期猪场经营,每延期壹年拆迁的,每年支付律师费壹拾贰万元人民币”,改判戚润光支付猪场事实上延长一年经营而应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给再审申请人,戚润光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蓝天柱律所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蓝天柱律所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戚润光经营的猪场合法养猪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批文及相关执照,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批文及相关执照的情况下戚润光经营的猪场进行养猪面临着各种违法违规的风险。蓝天柱律所与戚润光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以镇府文字确认时支付律师费”的约定与法律法规相符,亦与客观实际相符。蓝天柱律所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中“以镇府文字确认时支付律师费”的条款,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不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戚润光经营的猪场养猪行为的合法性未获得镇府的文字确认,蓝天柱律所并没有完成戚润光的委托事项,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对蓝天柱律所请求戚润光支付12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蓝天柱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