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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聊城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聊城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旺,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33号。法定代表人井绪红,执行董事。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