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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长胜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许长胜,男,1960年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辖区。法定代表人管建勇。委托代理人侯莉华,该公司司法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胜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长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长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长胜负担。审 判 长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