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玉林市物价局与玉林市福绵区福林森工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物价局,住所地:玉林市玉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华,局长。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福林森工站,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正权,站长。本院在执行玉林市物价局申请执行玉林市福绵区福林森工站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玉林市物价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玉市价检处(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福林森工站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福林森工站所有的桂K×××××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但由于车辆���落不明,无法对车辆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物价局玉市价检处(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出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伟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