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官德富与周小红、钟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德富,周小红,钟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官德富,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红,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钟健,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德富诉被告周小红、钟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德富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德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官德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官德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朦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