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董秀萍与柘城县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柘城县卫生院,董秀萍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柘城县卫生院,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孙文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萍,女,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董秀萍医疗损害纠纷一案,2015年4月1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段超,被上诉人董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撤回上诉。上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