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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卞璐与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璐,吕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卞璐。被告:吕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璐与被告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璐于2015年8月3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欣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