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俊铁与武俊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铁,武俊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韩俊铁(又名韩广兴),小名韩二丑,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美珍,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俊刚(系原告的哥哥),男,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被告武俊千,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武丙千(系被告的弟弟),男,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铁诉被告武俊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铁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想通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俊铁负担。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