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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俊铁与武俊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铁,武俊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韩俊铁(又名韩广兴),小名韩二丑,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美珍,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俊刚(系原告的哥哥),男,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被告武俊千,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武丙千(系被告的弟弟),男,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铁诉被告武俊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铁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想通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俊铁负担。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