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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喜文与钟丹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喜文,钟丹涛,郑文龙,林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喜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丹涛。原审被告:郑文龙。原审被告:林楚卿。上诉人林喜文因与被上诉人钟丹涛、原审被告郑文龙、林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林喜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喜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