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喜文与钟丹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喜文,钟丹涛,郑文龙,林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喜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丹涛。原审被告:郑文龙。原审被告:林楚卿。上诉人林喜文因与被上诉人钟丹涛、原审被告郑文龙、林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林喜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喜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