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潘乾隆诉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乾隆,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潘乾隆,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日月星大豆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亓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潘乾隆诉被告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乾隆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潘乾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