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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杨慧、石杨豪、石明生、刘庆英及一审被告赵小波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万军,杨慧,石杨豪,石明生,刘庆英,赵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万军(又名刘万均),男,。委托代理人:段新安,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慧,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杨豪,男,系杨慧之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明生,男,系杨慧公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庆英,女,系杨慧公婆。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全,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赵小波,男。上诉人刘万军与被上诉人杨慧、石杨豪、石明生、刘庆英及一审被告赵小波合同纠纷一案,襄州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万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万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后,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发回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刘万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新安,被上诉人杨慧、石杨豪、石明生、刘庆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赵小波在襄阳监狱服刑,本院征求其个人意见,其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万军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刘万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万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付士平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