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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7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