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华友与朱世富、孙华仙、朱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华友,朱世富,孙华仙,朱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胡华友(曾用名胡华有),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审被告朱世富(曾用名朱世付),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华仙,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祖宗(特别授权),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原审被告朱琨,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原审原告胡华友与原审被告朱世富、孙华仙、朱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资中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罗德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