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民仲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与王浩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王浩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仲字第41号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谢明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伟丰,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许华生,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浩年,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不服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恭劳人仲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仁香与审判员容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查了本案。书记员王凯担任法庭记录。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伟丰,被申请人王浩年的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申请称:一、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的事实。二、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已就争议事实提交《生产报表》、《考勤表》和《工资表》等证据,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却不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员会却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据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恭劳人仲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王浩年口头答辩称: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主张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向被申请人王浩年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合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因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误支持被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主张的结果?被申请人在仲裁时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申请人给劳动监察大队《关于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职工超时加班的情况汇报》,证明申请人承认超时加班的事实;二、申请人两位公司领导签发的“通知”,证明申请人从2014年11月15日才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因此,作为劳动者的被申请人已就休息日加班事实提出初步证据,可视为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己方盖章的《生产报表》、《考勤表》和《工资表》等证据,但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上“本人签名”一栏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签名确认;在《工资表》和《生产报表》上也无被申请人的签名认可,事后被申请人亦未进行追认,因此,申请人对反驳对方仲裁申请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申请人在庭审中亦认可被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的事实。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未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妥,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恭劳人仲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恭劳人仲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卉审判员 刘仁香审判员 容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