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明杰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碧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杰,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仡佬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肖明杰用自己的驾驶证在碧江区顺通租赁服务部以每天支付4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用了一辆牌号为贵DBQ7**的现代牌汽车。同年3月,被告人肖明杰用段周坡(在逃)的照片办理了名为刘涛的假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贵DC79**号假车牌。3月13日,被告人肖明杰电话联系谭某是否有人收抵押车辆,谭某叫被告人肖明杰将车开去看下。被告人肖明杰与段周坡将车开至碧江区铜江开发区与谭某见面并说车是“刘涛”(段周坡)的,“刘涛”给谭某说要借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肖明杰将伪造的车辆手续拿给谭某,谭某要求要“刘涛”的身份证,被告人肖明杰要谭某直接与“刘涛”联系。后谭某联系了其叔父谭某某,告知有人以现代越野车抵押借7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利息5600元。21时许,“刘涛”驾车与谭某、谭某某在碧江区金滩广场见面,谭某某看了车辆手续后要刘涛出具借条,“刘涛”打印了一份内容为“借到谭某某人民币7万元,用贵DC79**号现代车抵押,三个月归还”的借条,谭某某将6.44万元人民币交给“刘涛”,“刘涛”将伪造的牌号为贵DC79**号白色现代越野车及相关的车辆手续及另配的车钥匙交给谭某某。之后“刘涛”将借款和贵DBQ7**号车牌拿给被告人肖明杰。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明杰联系租赁公司交了2000元租车费,并在该公司通过查看贵DBQ7**号越野车的GPS,发现该车停放在宝鑫酒店停车场。被告人肖明杰又在该公司租用了一辆面包车,并将贵DBQ7**号车牌放在该车上到宝鑫酒店停车场将挂假牌照的贵DC79**号越野车开至万山区石灰坡处的一个村子里,把假车牌拆下后仍掉,并电话告知租赁公司越野车车牌及车的停放地点。后该公司邓忠刚找到该车将车牌装上。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明杰处扣押贵DBQ7**号现代越野车一辆、原车钥匙一把、人民币3.18万元,在被告人肖明杰的女友杨晗处扣押人民币2万元,并将人民币发还给谭某某,将贵DBQ7**现代越野车一辆、原车钥匙一把,发还给车主李松。经鉴定,贵DBQ7**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4.72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被告人肖明杰的户籍证明,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肖明杰与顺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碧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碧发改价鉴[2015]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1)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原铜仁市看守所铜市看释字[2011]11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谭某、邓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明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赁的车辆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谭水平人民币6.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明杰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肖明杰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明杰具体办理假证件,联系借款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肖明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明杰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碧江区检察院关于被告人肖明杰具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赃,系累犯,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明杰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尚未追回的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26万元应责令被告人肖明杰退赔,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明杰退赔被害人谭水平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肖明杰配制的背面有0678字样的现代越野车钥匙一把、伪造的贵DC79**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姓名为刘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石 丽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