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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雨衡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小虎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杨雨衡,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虎,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杨雨衡之父。申请执行人杨雨衡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中民-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小虎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杨小虎支付杨雨衡抚养费288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小虎未能主动履行判定义务,而其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铺分社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10个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