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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忠辉与祁铁东、孙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辉,祁铁东,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辉,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广播电视台记者,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祁铁东,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孙波,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王忠辉与祁铁东、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给付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1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