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茜与郭光跃、李长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王茜,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委托代理人琚五一,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光跃,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雎宁县人。被告李长青,女,43岁,汉族,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常佳,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茜诉被告郭光跃、李长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茜撤回对被告李长青的起诉。审 判 长 韦 菲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