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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章征东与张勇、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征东,张勇,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21号原告:章征东,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敏,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征东与被告张勇、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勇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XX村69号4号楼13车库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章义武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YY村136号4幢304单元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字Z字第××号)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章征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勇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XX村69号4号楼13车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三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车库由被告张勇自行保管;二、在财产保全期间,章义武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YY村136号4幢304单元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字Z字第××号)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期限三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章义武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