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健华与陈少群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申请人陈健华。委托代理人曾柱杰。被申请人许白薇。被执行人陈少群。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汕澄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健华以被申请人许白薇与被执行人陈少群是夫妻关系,应对被执行人陈少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许白薇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少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11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白薇与被执行人陈少群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少群与申请人陈健华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被申请人许白薇与被执行人陈少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许白薇没有提出不承担共同责任的抗辩,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共同经营的需要,更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陈少群长期有赌博、吸毒、婚外情等恶习并且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故被申请人许白薇对被执行人陈少群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健华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许白薇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少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许白薇为(2015)汕澄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少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 判 长 陈 琏人民陪审员 陈树聪人民陪审员 陈芝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