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荷花坪44号1单元某某户。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黑泥湾1号1栋某某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许某某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许某某价值280000的财产,欧阳某某以其名下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157号阳光花苑A栋802室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欧阳某某名下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157号阳光花苑A栋802室住房;二、查封或冻结被告许某某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雯审 判 员 王小卉人民陪审员 稂小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