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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家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家志,张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特字第2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李志杰。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家志。被申请人:张媚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家志、张媚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申请人朱家志、张媚媚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