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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小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丰昌与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小字第28号原告徐丰昌,男,生于1950年4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被告孟凡勇,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昌与被告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丰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丰昌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