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杭州古麒铜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古麒铜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古麒铜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裘培荣,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董攀卿。申请执行人杭州古麒铜饰材料有限公司据本院作出的杭劳人仲案字(2015)杭江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绍兴昕欣纺织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缴纳生效文书确定的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古麒铜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