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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水平与被告梁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水平,梁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闫水平,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被告梁金元,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水平与被告梁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水平于2015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水平承担。审 判 长  白小彦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