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水平与被告梁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水平,梁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闫水平,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被告梁金元,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水平与被告梁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水平于2015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水平承担。审 判 长 白小彦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