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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杨同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杨同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58-1号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杨开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同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唐上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杨同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