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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