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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3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小利、张淑珍与刘萍分析家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利,张淑珍,刘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250号原告郑小利,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张淑珍,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刘琛庆、王海霞,系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3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利、张淑珍诉被告刘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利、张淑珍于2015年8月12日以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利、张淑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利、张淑珍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小利、张淑珍承担。审判员 解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