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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蒙博荣与丁彦钦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55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蒙博荣,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徐鹏、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彦钦,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蒙博荣诉被告丁彦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博荣的委托代理人李贝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彦钦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博荣诉称: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归还借款;如到期未能还款的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律服务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及按出借金额以每日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通过合同签订地(广州市海珠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20万元支付给了被告。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丁彦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归还。被告如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则被告除应归还全部借款外,还应以出借金额为本金每日仟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律服务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签订日期:2014.9.16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记载,“兹收到蒙博荣借给本人丁彦钦(身份证号:)银行转账款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注:此收款收据手写和电脑打印及混合写法均有法律效力。特此立据!收款人签字、盖指模:丁彦钦收款日期:2014年9月16日”。另查明:2014年9月16日案外人高某通过其尾号为3617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到被告尾号为7944的银行账户。此后,原告因向被告追讨款项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提交了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记载,“本人高某(身份证号码:)是银行卡卡号为6222****3617卡主。本人于2014年9月16日汇款到丁彦钦帐上的20万元是根据本人朋友蒙博荣的要求,该笔款项为蒙博荣向丁彦钦的借款。本人并不认识丁彦钦,该笔转款的债权、债务由蒙博荣主张。”此外,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工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将借款20万元及时清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告的主张未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限度及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之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20元(其中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43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茹锐红人民陪审员  林淑银人民陪审员  胡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吴铭陈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