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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荣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荣某,居民。被告严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