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安全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安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1号罪犯姚安全,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池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安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姚安全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9日、2013年2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将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姚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安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安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