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楼晨涛、葛世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楼晨涛,葛世星,厉满娥,杜海水,郑大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楼晨涛。被执行人葛世星。被执行人厉满娥。被执行人杜海水。被执行人郑大娜。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晨涛、葛世星、厉满娥、杜海水、郑大娜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东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楼晨涛、葛世星、厉满娥、杜海水、郑大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5956.66元。现因葛界芳和杜林生所有的遗产已处置完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3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