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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许毅、闫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许毅,闫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址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塔山街。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毅。被告闫西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许毅、闫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