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缪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杨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电话:151XX****XX。委托代理人韦希林,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委托代理人许秀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委托代理人缪福银,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