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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月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浙江国星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