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顶萍与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顶萍,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江顶萍,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顶萍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顶萍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利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和铺底资金价值17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顶萍已向本院提供等额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顶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利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和铺底资金价值1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顶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