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号黄万胜人民陪审员 江 杏 深人民陪审员 胡 慕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号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