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民,何威,刘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金泽民。被执行人何威。被执行人刘登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泽民与被执行人何威、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威、刘登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威、刘登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