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毅、杨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杨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8号申请执行人黄毅,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杨湧,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黄毅与被执行人杨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38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湧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毅650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5月4日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湧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湧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7日,本院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湧在瑞安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50%股权,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湧名下无相关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湧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300弄6号2703室一处房产,该房产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函告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