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与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54号,组织机构代码15522581-0。法定代表人陈超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文、唐帅华(实习),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后垵2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16795-1。法定代表人鲜志华。原告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2014年嘉宝莉家具漆供需合同》。2014年2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共计81171.5元。依据合同第三条第1项之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25日之前付清原告货款81171.5元,否则,每逾期1天,被告按应付款总额的0.6%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违约,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分文。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仅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欠条》1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9000元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9000元;2、被告按日1‰的标准支付上述货款79000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2014年嘉宝莉家具漆供需合同》,约定: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嘉宝莉涂料系列产品及配套辅料产品;结算方式为每月5日为双方对帐日,被告应于第3个月的25号(如:3月25日前结算1月份的货款)结清,被告如果没有及时付清款,应每日按应付款总金额的0.6%收取滞纳金等。截止2014年7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价值81171.5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票面金额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26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790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2014年嘉宝莉家具漆供需合同》、《欠条》、《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原告的陈述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9000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继续支付货款外,还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约定为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自愿调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1‰,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9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1‰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洋扬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