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54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某(曾用名闵小簿),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