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吴美华与糜荣金、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华,糜荣金,王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吴美华。被告糜荣金。被告王素娟。原告吴美华诉被告糜荣金、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美华、被告糜荣金到庭参加诉讼。被王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美华诉称,被告糜荣金、王素娟夫妇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共借人民币270000元整,其中大多数借款理由是房子还贷(被告在水晶城买了一套130m²的商品房)。后经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毫无还款之意。原告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糜荣金对原告诉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糜荣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人民币40000(肆万元整),二个月以后归还。2014年3月16日,被告糜荣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人民币贰万元整,一个月以后归还。2014年9月28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人民币壹万元整,一个月以后归还。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人民币伍万元整,壹个月后归还。2014年11月20日,被告糜荣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吴美华人民币伍万元整,一个月以内归还。2014年11月28日,被告糜荣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吴美华人民币肆万元整,一个月以内归还。2014年12月21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壹万元整,一个月以后归还。2014年12月29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吴美华人民币叁万元整,一个月内归还。2015年3月2日,被告糜荣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华人民币贰万元整,一个月以内归还。借款后,原告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270000元借款,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另查明,被告糜荣金与王素娟系夫妻关系。审理中,原告吴美华陈述,原告与两被告均认识,原来属于同一村,原告与被告王素娟关系很好,两被告因经营生意和家庭开销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9次借给其270000元。一般是在关河路的大润发碰面后现金交付给被告糜荣金或被告王素娟,借条均是在现金交付后写的。审理中,两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四张农业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曾向原告还款32980元。2015年8月7日,两被告向本院明确告知,上述32980元系涉案270000元借款之外的还款,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汇款凭证、谈话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糜荣金、王素娟向原告吴美华借款2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糜荣金与王素娟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糜荣金、王素娟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270000元借款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糜荣金、王素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美华借款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糜荣金、王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