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思佳与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思佳,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杜思佳。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思佳诉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思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杜思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思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