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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小华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华。上诉人胡小华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小华提起行政诉讼所起诉的本案被起诉人是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江南大队高新区中队领导和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江南大队高新区了解知道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协管员,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上诉人胡小华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且上诉人胡小华的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胡小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金宏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黄连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