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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蒋金生与新会区会城红勇轩古典家具厂、刘勇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生,新会区会城红勇轩古典家具厂,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019-3号申请执行人蒋金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5376。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红勇轩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刘勇。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1037。关于申请执行人蒋金生与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红勇轩古典家具厂、刘勇仲裁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第36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支付补助金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金生与被执行人刘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尚余25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8月11日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20000元于2015年8月25日前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