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艳飞与张小军、陶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飞,张小军,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周艳飞,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军,居民。被执行人陶涛,居民。申请执行人周艳飞与被执行人张小军、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小军、陶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艳飞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申请执行人周艳飞负担137.5元,被执行人张小军、陶涛负担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小军、陶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