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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许万泽、谢金玉等与许万泽、程于桥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万泽,谢金玉,程于桥,许爱琼,周元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35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许万泽。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再审申请人):谢金玉。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程于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许爱琼。系许万泽之长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周元福。系许爱琼之夫。申诉人许万泽、谢金玉与被申诉人程于桥、许爱琼、周元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万泽、谢金玉不服,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39民事裁定,驳回许万泽、谢金玉的再审申请。许万泽、谢金玉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68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