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万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万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80号罪犯罗万利,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资兴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思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利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09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毅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罗万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万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万利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万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纬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