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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159号王先明申请执行王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明,王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59号申请人:王先明。被执行人:王林森。王先明申请执行王林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左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先明于2015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森除了退休工资外无经济来源,且工资因另案已被冻结,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左权县人民法院的(2012)左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