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忠贤与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晓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贤,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晓光,李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杨忠贤,男,满族。委托代理人:邱招胜,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钰,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晓光,男,汉族。第三人:李洪林,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贤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晓光、第三人李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鉴定费1,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雷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